×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25〕3号
2025-09-27
索引号:1142082101142452XW/2025-0259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京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生成日期:2025-09-27
文 号:京政发〔2025〕3号效力状态:有效
文件下载:附件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全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司发〔2025〕3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对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5年9月27日

附件1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京山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京政发〔2022〕15号)

(一)办法中的“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修改为“各镇(街道)”。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参照《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四条修改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道)对管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加强工程监督,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自来水价格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所需市本级配套资金、维修养护基金和日常水质监测费用的筹措和监督管理,保证工程的建设与正常运行管理;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本市内农村供水工程的项目申报、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实施‘千吨万人’水厂和跨镇(街道)的水厂主管网新建及改造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京山分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对各种偷水和盗窃、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工程相关的送样检验检测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其监测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水利和湖泊局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规程》(SL/T 223-2025)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工程,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项目法人要建立工程档案或数据库,按照统一的资料清单和格式组织参建单位编制工程资料,并报送市水利和湖泊局存档。”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由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归国家所有,分散式供水工程,归受益人所有。”

(七)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一)、(四)项中农村供水工程的政府投资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

(八)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符合国家规定的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从事农村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在紧急情况下,供水单位可以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物件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供水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十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供水价格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局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组织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后制定,并向社会公示。供水价格可根据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

(十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 30948-2021)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试运转一次。要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及时排查处理。”

(十三)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京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告知保护范围及禁止事项,并签订管护协议。”

(十四)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毁坏界碑、界桩以及其他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供水单位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结算水表,其费用由用水户承担。需要安装、改装结算水表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并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结算水表至用户水龙头部分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十六)第三十四条删除。

(十七)原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删除。

(十八)原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水利和湖泊局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各供水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供水安全。

因供水水源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供水事故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23〕6号)

(一)文件标题删除“试行”二字。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当事人签订调解、和解协议或者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制作调解笔录,当事人在调解、和解协议或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或盖章。”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六)原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内容互换。

(七)原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八)原第六十条修改为:“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九)原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则自2025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标题文号清理意见
1关于印发京山市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9号废止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8〕35号废止

附件3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标题文号清理意见
1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18号失效
2关于印发扶持乡村民宿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1号失效
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支持合理住房消费若干措施京政发〔2022〕16号失效

京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7日

立即登录